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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窃贼的历史-第21章

小说: 窃贼的历史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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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曹文杰用支票骗购的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曹文杰供述,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证人周红骄、乔颖证言证实叫“士海”的人用转账支票购买了有关赃物并发现支票透支。
  3.证人李亚军证言证实,中际公司的物品存放在双联公司,由其保存,后发现少一本转账支票。
  4.证人刘利民证言证实,一个年轻人卖给他4台卫星电视接收机。
  5.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
  6.分局工作人员到中际公司开户银行查询并证实,此单位支票只盖单位财务章无人名章同样有效。
  (四)判案理由
  被告人曹文杰盗窃印鉴齐全的空白转账支票并用其骗购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52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全部退赔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根据认定的事实和判案理由,依据《刑法》第152条、第63条、第59条第2款、第60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起获之转账支票一本发还北京市中际电视艺术广告公司。
  (六)解说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即究竟是定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一审法院最后采纳了控诉方的意见,定盗窃罪,是正确的。理由:①根据两高《关于处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能够随即兑付的支付凭证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认定。按两高的解释,支票印鉴齐全,如无数额按实际占有的财物价值计算。经银行鉴定,被告人所窃支票印鉴齐全有效;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③被告人偷窃支票后的骗购行为系兑现支付凭证的行为。被告人盗窃中际公司的支票,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中际公司的财物,而被告人行为只是实现其占有中际公司财物所采用的手段。事实上已占有了8000余元财物,主观目的已经实现。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盗窃的支票因账户中无存款,实际上不能兑现,其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诈骗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我们认为,被告人在窃取及使用支票时,并不知道账户中无钱,其主观上并没有骗取商店财物的故意,其兑现支票价值的过程中虽带有骗的性质,但经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应认定为盗窃罪。但在量刑时,考虑到本案中的具体情节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上两个案例选自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编著:《审判案例选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7页)。
  窃贼是社会的一大公害。在我国,无论是古代、近代,还是现代,窃贼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都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法律方面对窃贼实行应有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历代政府立法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制定法律,并且有效地运用法律,是遏止窃贼滋生和繁衍的重要手段。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立法程序的不断完善,再加上执法部门对法律的有效运用,我国的盗窃案会越来越少,社会秩序也将日益安定。


东陵盗宝案


  北伐战争刚刚胜利,蒋介石便以裁军养息为名,想借机削弱
  李宗仁、冯玉祥、阎锡山三个方面军的力量。这样一来,本就割据一方的军阀们顿时乱作一团,势力大的倒还沉得住气,纷纷也想趁机倒蒋,势力小的就慌了手脚,四周打量着寻找自己的出路。
  正所谓乱世多盗贼,1928年7月,一支铁定会被蒋介石裁掉的军队在河北遵化制造了一起惊天大案——东陵盗宝案。
  要想了解这起中国历史上的惊天盗宝案,就不能不说到故事的主角孙殿英。
  孙殿英,名魁元,乳名金贵,1885年出生于河南永城县西杨楼村。其祖先原生活在永城县孙庄,因家贫举家迁至西杨楼村,依靠孙殿英的外祖母生活。孙殿英的父亲孙玉林虽是个农民,但游手好闲,懒惰成性。孙殿英还很小的时候,其外祖母和父亲就相继去世了,留下母子二人相依为命,世道正乱,人人自顾不暇,孙殿英的母亲因而也没时间管教幼子,渐渐养成了孙殿英任性刁蛮的性格。7岁时,孙殿英入私塾师从张景泰,顽劣异常,不好生念书,经常打架惹事,一次受到老师的严厉惩罚,恼羞成怒,一把火烧了学堂,自此闯下大祸,在村里再也呆不下去,孙殿英的母亲只好带着儿子回到孙庄,靠拾柴乞讨过日子,生活十分贫困。屋漏偏逢连阴天,在这段日子里,孙殿英染了天花,病愈后落了满脸麻子,人们叫他“孙大麻子”或“麻哥”,就是这样来的,当然,蛮横刁钻的孙殿英也从不避讳,有时还自称“我孙麻子”如何如何。 
  长到十三四岁时,孙殿英经常跑到附近的马牧集游荡,慢慢跟一些流浪少年混在一处,闲来无事时便聚在一起掷钱作赌,他在这时就已显出一些异乎同龄少年的脾性,比如他常将赢来的钱送给一些听话的伙伴,以笼络人心,日久天长居然“成长”为这帮浪荡少年的小头目。孙殿英从小便没怎么过过正常日子,仗着心计,他认为赌博来钱远比别的职业容易,就想以此为业。既入此途,需精其术,于是他经人引见拜嵩县老赌棍曹洛川为师,曹洛川也很喜欢这个脑袋能打转的徒弟,便带着他流浪串徙于许昌、嵩县、巩县、洛阳一带,赌徒都有自己的门道,逢集赶集,遇庙逛庙,吃喝玩乐,无恶不作,众所周知,在这一行里,谁的本领最高,谁就最能得人崇拜,飘飘乎俨然就是险恶江湖黑白两道的魁首。也许是从小的经历,孙殿英发誓要在这一行里混出个人物样来,因此,对于赌博,他一直精心钻研,久练成术,熟练地掌握了各种伎俩。 
  20岁时,自认赌术可独闯天下的孙殿英离开了曹洛川,谁知运气不好,第二年便在宜阳庙会上因聚赌被警察逮捕,关了3个月的大狱。但就是在狱中,孙殿英意外地结识了一位豫西的绿林人物焦文典,焦大头跟孙殿英刚一交谈,立刻就喜欢上了这个年轻聪明的后辈,两人相谈甚欢,焦文典还“勉励”孙殿英说,人生在世就是要做大事,要有大抱负,像赌博这类小技固然可以赢点小钱,但总不是长久之计,因为你总得要在人前低三下四,受制于人,而要想出人头地,就必须入伍,先当兵,再带兵,有了自己的枪杆子就有自己的一片天了,不用看着别人下巴说话,到了那般地步,就是另外一重境界了,这才是男人的大“事业”。
  孙殿英一直把这段话当作“座右铭”,刚一出狱,孙殿英便立即行动,终于寻到了机会在毅


参考书目


  1、李克非:《盗窃罪的立法沿革与比较研究》,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2、刘柱彬:《中国古代盗窃罪的产生、成立及处罚》,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
  3、王应瑄:《试论我国古代的犯罪概念》,载《法学评论》1986年第3期。 
  4、向朝阳:《惯窃罪浅议》,载《法学与实践》1988年第2期。
  5、刘明祥:《试论盗窃罪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问题》,法学评论1985年第2期。
  6、郭绪印编著:《旧上海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7、范春三 袁东旭编著:《旧中国三教九流揭秘》,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年版。
  8、岳南著:《日暮东陵》,新世界出版社1998年版。
  9、河北文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中国土匪实录》,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
  10、曹英编:《民国巨凶首恶大纪实》,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
  11、骆宾生编、齐仁改写:《黑幕大观—旧中国军、政、匪、伶、娼之怪状》,春秋 出版社1989年版。
  12、《上海滩黑幕》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版。
  13、云游客著述、黄秀娴点校:《江湖丛谈》,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14、易水寒著:《中国江湖揭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15、侯宜杰:《袁世凯一生》,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版。
  1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编著:《审判案例选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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