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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菊与刀-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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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达到目的。
  所有上述“自重”的含义都符合日本人的人生观,即认为人生应该是小心谨慎地按照“霍伊尔”规则行动的世界。由于他们对自重规定了如上的定义,因而不允许以用心良好为理由来为失败辩解。一举手、一投足都有其后果,人们采取行动时不能不考虑这些后果。施恩于人是好事,但必须估计到受恩的人是否会感到“背上恩债”,不可不慎。批评人是可以的,但必须准备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怨恨。当那位年轻画家指责美国传教士嘲笑他时,尽管说传教士是善意的,那也没有用。传教士没有考虑到他在棋盘上走那一步棋的后果,这在日本人看来就是修养不够。
  把谨慎与自重完全等同,这就包含着要悉心观察别人行动中的一切暗示,并且强烈地感到别人是在评论自己。他们说“一个人要自重,因为有社会”,“如果没有社会,就用不着自重”等等,这些极端的说法表明,自重出于外部的强制,毫未考虑到正确行为的内省要求。像许多国家的俗话一样,这些说法未免夸张,因为,日本人对自己深重的罪孽有时也像清教徒一样,反应很强烈。尽管如此,上述极端的说法仍然指明了日本重视的是什么:与其说他们重视罪,毋宁说他们更重视耻。
  在人类学对各种文化的研究中,区别以耻为基调的文化和以罪为基调的文化是一项重要工作。提倡建立道德的绝对标准并且依靠它发展人的良心,这种社会可以定义为“罪感文化”。不过,这种社会的人,例如在美国,在做了并非犯罪的不妥之事时,也会自疚而另有羞耻感。比如,有时因衣着不得体,或者言辞有误,都会感到懊恼。在以耻为主要强制力的文化中,对那些在我们看来应该是感到犯罪的行为,那里的人们则感到懊恼。这种懊恼可能非常强烈,以至不能像罪感那样,可以通过忏悔、赎罪而得到解脱。犯了罪的人可以通过坦白罪行而减轻内心重负。坦白这种手段已运用于世俗心理疗法,许多宗教团体也运用,虽然这两者在其他方面很少共同之处。我们知道,坦白可以解脱。但在以耻为主要强制力的地方,有错误的人即使当众认错,甚至向神父忏悔,也不会感到解脱。他反而会感到,只要不良行为没有暴露在社会上,就不必懊丧,坦白忏悔只能是自寻烦恼。因此,耻感文化中没有坦白忏悔的习惯,甚至对上帝忏悔的习惯也没有。他们有祈祷幸福的仪式,却没有祈祷赎罪的仪式。
  真正的耻感文化依靠外部的强制力来做善行。真正的罪感文化则依靠罪恶感在内心的反应来做善行。羞耻是对别人批评的反应。一个人感到羞耻,是因为他或者被公开讥笑、排斥,或者他自己感觉被讥笑,不管是哪一种,羞耻感都是一种有效的强制力。但是,羞耻感要求有外人在场,至少要感觉到有外人在场。罪恶感则不是这样。有的民族中,名誉的含义就是按照自己心目中的理想自我而生活,这里,即使恶行未被人发觉,自己也会有罪恶感,而且这种罪恶感会因坦白忏悔而确实得到解脱。
  早期移居美国的清教徒们曾努力把一切道德置于罪恶感的基础之上。所有精神病学者都知道,现代美国人是如何为良心所苦恼。但是在美国,羞耻感正在逐渐加重其分量,而罪恶感则已不如以前那么敏锐。美国人把这种现象解释为道德的松弛。这种解释虽然也包藏着很多真理,但这是因为我们没有指望羞耻感能对道德承担重任。我们也不把伴随耻辱而出现的强烈的个人恼恨纳入我们道德的基本体系。
  日本人正是把羞耻感纳入道德体系的。不遵守明确规定的各种善行标志,不能平衡各种义务或者不能预见到偶然性的失误,都是耻辱。他们说,知耻为德行之本。对耻辱敏感就会实践善行的一切准则。“知耻之人”这句话有时译成“有德之人”(Virtuous man),有时译成“重名誉之人”(Man of honour)。耻感在日本伦理中的权威地位与西方伦理中的“纯洁良心”、“笃信上帝”、“回避罪恶”的地位相等。由此得出的逻辑结论则是,人死之后就不会受惩罚。日本人——读过印度经典的僧侣除外——对那种前世功德、今生受报的轮回报应观念是很陌生的。除了少数皈依基督教者外,他们不承认死后报应及天堂地狱之说。
  耻感在日本人生活中的重要性,恰如一切看重耻辱的部落或民族一样,其意义在于,任何人都十分注意社会对自己行动的评价。他只需推测别人会做出什么样的判断,并针对别人的判断而调整行动。当每个人按照同一规则玩游戏并相互支援时,日本人就会愉快而轻松地参加。当他们感到这是履行日本的“使命”时,他们就会狂热地参加。当他们试图把自己的道德输出到那些并不通行日本的善行标志的外国时,他们就最易遭受攻击。他们“善良”的“大东亚”使命失败了。许多日本人对中国人和菲律宾人所采取的态度实在感到愤慨。
  那些为求学或经商来到美国的日本人,试图在这个道德规律不那么严格的社会生活时,常常痛感他们过去所接受的那种细致周到的教育是个“失败”,这并非受国家主义的感情所驱使。他们感到,日本的道德无法顺利输出,其含义并非一般所谓改变文化对任何人来说都很困难的,而远比这更多。他们感到,日本人适应美国式生活比他们所熟知的中国人、暹罗人要困难得多。在他们看来,日本人的特殊问题在于,他们是靠这样一种微妙的安全感长大的,即只要一切都按规矩行事,就会得到别人承认。看到外国人对这类礼节满不在乎,他们就不知如何是好。他们千方百计寻找西方人生活中与日本人类似的细微礼节,找不到时,有的非常愤慨,有的则感到愕然。
  三岛女士(26)的自传《我的狭岛祖国》,最出色地描写了她在道德规则不甚严格的文化中所感受的体验。她渴望到美国留学,并且说服了她的保守家庭,排除“不愿受恩”的观点,接受美国奖学金,进入了卫斯理学院。她说,老师学生对她都特别亲近,但这却使她很不安。“日本人的共同特点是以操行毫无缺陷而自傲,我这种自傲却受到严重伤害。我不知道在这里该如何行动,周围的环境似乎在嘲笑我以往的训练。我为此而恼恨。除了这种模糊而深刻的恼恨以外,我心中再无其他感情。”她感到自己“似乎是一个从其他行星上掉下来的生物,原有的感觉和情绪在这个世界都用不上。日本式的教养,要求任何动作都要文静,每一句言辞都要符合礼貌,这就使我在当前的环境中极为敏感,十分警觉,以至在社交中茫然不知所措。”她花了二三年的时间才解除紧张状态,开始接受别人的好意。她断定,美国人生活在一种她所谓“优美的亲密感”之中,而“亲密感在我三岁时就被当做不礼貌而扼杀了”(27)。
  三岛女士把她在美国结识的日本女孩子和中国女孩子作了比较。她评论说,美国生活对两国姑娘的影响非常不同。中国姑娘“具有的那种沉着风度和社交能力是大多数日本姑娘所缺少的。这些上流的中国姑娘人人都具有近乎皇家的仪表,仿佛她们就是这个社会的真正主人,使我感到她们是世界上最文雅的人。即使在高度机械与速度的文明中,她们也不为所动,其安详和沉着与日本姑娘的怯懦、拘谨形成强烈对比,显示出社会背景的一些根本差异。”
  和许多其他日本人一样,三岛女士感到,好像网球名将参加槌球游戏,出色技艺都用不上了。她感到过去学的东西不能带到新环境里来。她所受过的训练没有用处。美国人用不着那些东西。
  日本人一旦接受了美国那种不甚烦琐的行为规则,即便接受的不深,也无法想象他们能够再过日本那种规矩烦苛的生活了。他们把过去的生活有时说成是失去的乐园,有时说成是“桎梏”,有时说成是“牢笼”,有时又说成是盆栽的小树。这棵小松树的根培植在花盆里时,就是一件为精致庭园增添雅趣的艺术品;但一旦移植到地上就不可能再成其为盆栽了。他们已感到再不能成为日本庭园的点缀,再不能适应往昔的要求。他们最尖锐地经历了日本道德的困境。
  注释
  1 绝对命令:来自德文Katagorischer Imperativ,康德伦理学中的概念,或译作“无上命令”、“无待命令”。指任何时间、地点、条件,都必须遵守的一种行动准则。——译者
  2 指《圣经·新约》马太福音第七章第十二节:“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日译者
  3 见马太福音第二十五章第三十二至三十三节:“万民都要聚集在他面前,他要把他们分别出来,好像牧羊人分别绵羊、山羊一般,把绵羊安置在右边,山羊安置在左边。”——日译者
  4 合作派:指向法西斯妥协的投降派。——译者
  5 “Gestalt”:出自格式塔心理学(亦称“完形心理学”)。此学派兴起于德国(1912年),强调人的认识中主观结构的作用和经验、行为、感知对象的整体性,运用于学习、设计、治疗等各方面。例如,对“学习”强调“顿悟”,批判流行的“试误”学说。——译者
  6 《四十七士物语》:“四十七士”,亦称“赤穗义士”。赤穗在今兵库县。“1703年”:角川《日本史辞典》记作1702年。略云:1701年3月,幕府将军为迎接天皇敕使,指派赤穗藩主浅野长矩为“驰走役”(负责接待)。幕臣吉良义秧(礼式指导役)蓄意陷害,故作错误指导,致使长矩受辱。长矩愤而刺杀义秧,违制,被令“切腹”,其领地被夺。浅野藩家老大石良雄等47名藩士宁愿成为“浪人”,矢志为主复仇,终于成功。其事迹颇类我国史书中的“游侠”。被编成净琉璃(三弦说唱)、歌舞伎、绘画、电影,广泛传布,总名“忠臣藏”。(例如,战前日本著名导演沟口健二所编导的《元禄忠臣藏》等)。赤穗城和大石神社至今每年举行“义士节”等纪念活动。——译者
  7 浪人:失去俸禄、脱离主家的武士,亦称“牢人”。——译者
  8 家老:江户时代各藩总理藩政职位最高的家臣。——译者
  9 据福本日南:《元禄快举录》称:此祷文乃后世所编。此处文字系从英文照译。——日译者
  10 这段引文当系出自《小学国语读本(普通科用)》第十册(1937年发行)第二十一课《国法与大慈悲》,但不是原文照引,可能是教师教课用的词句,或英文尽量简译了。——日译者
  11 原文为“atomism”。日译本直译作“原子论状态”,这里姑且意译如上。——译者
  12 《军人敕谕》:1882年1月4日以天皇赐予军人的特殊形式发布。前言明示:“军队永远由天皇统率”。正文规定:忠节、礼仪、武勇、信义、质素为军人的五德目,其基础是“诚”。——译者
  13 《教育敕语》:颁布时间(1890年10月30日)选在“宪法”颁布和议会“开院”之间,以显示其指导地位。《敕语》首先明确“国体之精华”在忠于“皇祖皇宗”。次列儒家伦常德目,强调“重国宪、尊国法”、“义勇奉公”,扶翼“皇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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