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电子书 > 文学电子书 >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

第12章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第12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的,也不管是来自契约还是来自市场,都可以得到宪法契约条款的保护。有的美国学者认为“这极大地扩大了契约条款的涵盖范围”。

斯托里(Joseph Story)大法官对马歇尔的看法作了保留。在单独陈述的赞同意见中,他对法人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法人实际上是“在一个特定的名称下由单独的个人联合起来的集合体,它具有组成它的自然人的某些豁免权、特权和能力”。而且,他两度强调:立法机关可以“在法人的特许状中”保留自己的权力,用以“控制或摧毁……某个法人的固有合法权利”。

既然学院是私人团体,州议会就不能干涉学院所拥有的绝对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和管理权,因为宪法契约条款的目的就是保护私人产权,它不允许各州损害州与学院之间最初契约的义务。只要法人的行为或特许状是州与私人团体间的契约,它就免受立法机关的干涉。马歇尔的这一论断极大地保护了私人团体的独立性。斯托里的陈述多少修正了马歇尔判决的绝对性,他认为立法机关可以保留某些特权(prerogatives),包括在法人特许状中规定保留条款,允许立法机关改变或修正特许状。

五、契约神圣 宪政法治保驾护航

最高法院的判决,其具体的结果自然是达特茅斯学院获得了新生,由此确定和保证了美国私立学院的独立和自治以及与此密不可分的学术自由。为此,它的校史上写着:“惠洛克建立了学校,但韦伯斯特使它重生。”1901年,达特茅斯学院院长指出:“毫无疑问,在美国这片土地上,如果有哪个教育机构的名字和它的毕业生甚至它的创办者那样密不可分,那就是达特茅斯学院和韦伯斯特这个名字。”

达特茅斯学院案的成功,使韦伯斯特成为那个时代“律师界的领袖之一”。他对法律和宪法精密的分析和雄辩的论证显示了律师在那个时代的巨大作用。他震撼人心的辩辞证明了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的一个论断:法律实际上是法官和律师共同创造的。通过他们的司法辩护,律师在塑造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影响。一位美国法律史家写到:“毫不夸张地说,马歇尔时代的律师界对法官思想观念的帮助空前绝后,无与伦比。”美国后来的一位大法官也感慨道:那是“美国律师界辉煌的时期,巨人辈出”。

但本案更深远的影响在于,私人团体和民间组织可以像自然人一样获得宪法的保护而免于政府的政治干预。通过把宪法的契约条款用于保护法人权利免受各州的干涉,马歇尔从宪法上极大地限制了各州的权力,结果,不同形式的私人经济和社会活动便拥有了不受各州政策调节和干预的权利。这就鼓励了私有企业、民间组织(如基金会)的蓬勃发展,为19世纪后半叶美国工业化时代的“自由放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英国著名法律权威亨利·梅因教授(SirHenry Maine)曾在1885年撰文指出: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成为“许多美国大铁路公司成功的基础”。正是它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保证了对经济力量的充份利用,由此取得了开拓北美大陆的成就”。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得到了契约条款的严格保护,而在当时,宪法中没有其他的条款能够作到这一点。因此,很多法律史家认为这也是对美国商法的一大贡献。他们认为马歇尔在达特茅斯案及其他一些财产案上的判决“促进了商业,塑造了法律使之符合市场的要求和实践,发展了原则性规范,使之能够与商业交往的机制和对财产能动和广泛的使用相一致”。

但物极必反,到20世纪初,企业法人以契约神圣权来损害个人特别是劳工基本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日趋严重。时代的变迁,也促使最高法院开始缓慢地对契约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

但总的来说,最高法院这一判决使契约神圣性的观念在美国深人人心,契约得到了普遍的尊重。时至今日,每当一个法人团体向政府申请特许状时,有关机构都根据当年斯托里的建议对特许状的内容作一些限制,规定在何种条件下政府有权修改或撤销特许状,作为私人团体与政府协议的一部份。

第六章

联邦至上原则和宪法默许的权力

——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819)

在1776年发表的《独立宣言》中,北美13个英属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独立,成为“独立和自由的国家”,但“美利坚合众国”这个国名却是在1781年3月美国《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生效时才最后定下来的。即便如此,美国仍就是13个独立国家的反英联盟,现代意义上的美国联邦政府是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以后于1789年4月正式成立的,至此,美国在法律上才成为一个统一和独立的国家。

由于独立的各邦(states,也可以说是独立的各国)在先、统一的联邦在后,或者形象地说是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美国这样一种独特的建国史使州和联邦的关系错综复杂,剪不断理还乱。究竟是联邦政府拥有唯一的主权,还是各州和联邦同时拥有主权?或者说白了,究竟谁大谁小,谁听谁的,便成为美国建国初年争吵不休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主张加强联邦政府权力的人结成联邦党,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的人便成为反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并组成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也称杰弗逊共和党'Jeffersonian Republicans',今天美国民主党的前身)。

虽说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之中,并将未列举的剩余权力归属于各州,似乎表明两者分权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但是,美国宪法同时也规定联邦国会可以通过“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法律”来完成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授权,这就为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孕育了可能性。

不过,可能性如果要成为一种现实还需要“助产士”的帮助,在美国,这个把宪法的文本变成现实规范的助产士就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美国建国初期,他们对马卡洛诉马里兰州(McCulloch v。 Maryland)案的审理和判决,部份地理清了联邦与州的关系,确立了法院在解释宪法方面的权威地位。

一、税收小事情 原则大问题

当年13个“独立和自由的邦”之所以制定宪法、组成联邦,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整合内部商业和统一对外贸易。制宪前,各州为了争夺商业利益不断争吵,商战频繁。联邦成立后,各州依然倚老卖老,我行我素,常常以牺牲联邦的利益为代价追求本州的利益。

但各州遇到了一个强有力的对手,这就是华盛顿政府的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如果说华盛顿的威望和品德巩固了新成立的联邦政府的话,那么,是汉密尔顿的天才维护了联邦政府的顺利运转。他上台后首先承诺偿还联邦政府期间欠下的内外债务,因为它们是“获得自由的代价,美国的信誉曾一再作为对此的保证”,据此,他重建了政府的信用。

作为坚定的联邦主义者,汉密尔顿力主仿照英格兰银行模式建立一个美国的中央银行——合众国银行(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存放联邦基金,为兴建跨州的道路和运河等全国性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由于宪法中没有授权国会建立这一银行,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和国会领袖詹姆斯·麦迪逊(均为民主共和党人)坚决反对建立银行。1791年年初,美国国会经过激烈辩论后通过了财政部长汉密尔顿提出的《关于建立国家银行的报告》,决定建立第一合众国银行。

华盛顿总统在签署这一法案前倾听了支持和反对建立银行的两派意见。他告诉汉密尔顿:除非他能够回答杰弗逊和麦迪逊等人的质疑——即宪法没有授权联邦政府建立中央银行的问题,否则,自己不会签署这一法案。为此,汉密尔顿写下了著名的意见书,提出在宪法中“既有明示的权力,也有默许的权力”,由于政府所管理的事务错综复杂千头万绪,因此宪法所授予政府的权力应该“从宽解释”,根据宪法中“必要和适当”条款,总统为履行宪法赋予的责任,必须有“极大的行动自由”。华盛顿被说服了,遂签署了该法案。

第一合众国银行虽然建立了起来,但国会只给了它20年的经营特许状。1811年特许状到期后,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国会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再续发特许状,废了该行。

第二年(1812年),美国因为英国在拿破仑战争(1803—1815)中强征美国海员、破坏美国与欧洲大陆的中立贸易、鼓动和联合美国西部印第安人部落反美等原因与英国交恶,爆发了第二次美英战争(1812—1814)。虽然美国勉强打赢了这场战争,但国内经济却因为战争期间的封锁和破坏而困难重重,军费的增加和战债的发行使本来就很脆弱的联邦财政更加混乱不堪。当时,美国市场上合法的货币只有金银两种,金银货币又重又大,携带不便,民众纳税还债时只好选择地方银行发行的纸币。而地方银行鱼龙混杂,管理不善,造成纸币泛滥,信用全无,面值大跌,形同废纸。

为了整顿这一混乱的局面,更是为了支付政府欠下的战债,国会的民主共和党人不得不再走联邦党人的老路,在1816年通过了建立第二合众国银行(the second band of the United States)的法案,授予它为期20年的经营特许状。当年最激烈反对建立第一合众国银行的詹姆斯·麦迪逊此时已是美国总统,为形势所迫,他也不得不签署了该法案。

第二合众国银行拥有发行纸币、代理国库的职能,但其资本的五分之四为私人所有,主要业务也为私人所控制,因此严格说来不是一个政府银行。

第二银行开张营业后,逐步改善了全国混乱的金融秩序,但同时多少也抢了各州州立银行的地盘和生意。后者为此把它视为眼中钉肉中刺,纷纷对它加以限制,其中马里兰州(Maryland)最为积极。为了把联邦银行挤走,马里兰州议会通过了一项税法,规定未经州立法机关核准特许(chartered)的银行,每年必须一次性向马里兰州缴纳15000美元的营业税,或者在其所发出的票据上贴上马里兰州的印花,并据此向州政府纳税,否则不得在马里兰州营业。矛头直接指向了设在该州巴尔的摩市的联邦分行。

但该州联邦分行也毫不含糊,主动出击,拒绝交税。1818年春末,根据事先安排,巴尔的摩联邦分行的出纳员詹姆斯·马卡洛(James McCulloch)向分行主任解付了一大批未贴有印花税的钞票,不久,这批钞票开始在巴尔的摩市内流通起来。马里兰州政府遂向州地方法院控告马卡洛违反州税法,法院判马卡洛败诉并罚款100美元。马卡洛在联邦政府的支持下将案子上述到马里兰州的上诉法院,但该院维持原判。

二、最高法院接案 宪法新解释出台

100美元事小,但州政府是否有权征税却是个原则问题。在马卡洛的要求下,马里兰州的上诉法院要求联邦最高法院下达“错案复审令”(writ of error。这是普通法中上诉人的一项权利,上诉人可以要求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送交案卷,请它就该案的法律运用是否得当进行审查),对此案进行复审。而这正是马歇尔(Marshall)法院求之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2 3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