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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政治学-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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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团体实际上就是城邦制度。例如平民政体的治权寄托于平民(德谟)

    ①,而寡头政体的治权则寄托于少数;治权所在的团体,两者既有这样的差别,我们就举以为两种政体的差别——其它各种类型的政体我们也凭同样的理由加以区分。

    让我们先行研究城邦所由存在的目的,而后及于人类和人类各种社会所接受的各种统治。关于第一个论旨我们在前篇内“有关家务管理和主奴体系”的卷章中②已经涉及,“人类自然地应该是趋向于城市生活的动物”

    (“人在本性上应该

    ①“德谟”

    :(一)原义为同“城市”相对的“乡郊”。克勒叙尼斯重编阿提卡公民时(公元前509年)分城郊地区为一百个“德谟”

    ,嗣后遂为城乡通用名称(“坊社”)。

    (二)该词用于人民,原指散居郊区的庶民,相对于城居的王族或贵族;自后坊社既为城乡共同的区划,“德谟忒”也成为一般公民(坊社居民)的通称。由“德谟”衍生的“德谟克拉西”

    (平民政体)本为一雅典词,雅典词随后多为希腊人所通习,久而流传为世界各国公用的名词。

    ②“《关于家务管理和主奴体系》(专制统治)前编各卷”符合于现存《政治学》抄本的卷(A)一。下行所引文句即见于卷一章二。卷一末章末节所举“《关于各种政体》(自由公民统治制度)各卷”当指现存抄本卷二至八(B—)。

    这样,“前编”为家政,“另编”为国政。或称前编为“伦理性政治学”

    ,另编为“技术性政治学”。但亚氏所说“各卷”

    ,就专论家务部分而言,今仅见一卷,我们实难从卷二卷八间再检取有关主奴体系的卷章。或试于卷二至八,以理论和实际为纲,区分为前后编,但仔细考察这七卷行文往往错杂理论和现实政治,殊难得适当分界。或试以政体类型区分君主政体和宪政各型为前后编,这也不可能。所以近代译本常把“前编各卷”含混地解作《政治学》这书的“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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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一个政治动物“)。

    人类虽在生活上用不着互相依赖的时候,也有乐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自然性情;为了共同利益,当然能够合群,[各以其本分参加一个政治团体,]各如其本分而享有优良的生活。

    就我们各个个人说来以及就社会全体说来,主要的目的就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

    但人类仅仅为了求得生存,就已有合群而组成并维持政治团体的必要了①;世间的苦难如果不太重,生存的实际也许早已包含了一些良好的因素。

    这是一个明显的现象,许多人忍受着无量忧患,总不肯舍弃自己的生存,以此为证,可知人世虽单纯地为生存而生存,其中也未必完全没有幸福的日子和天然的乐趣。

    关于通常所说的各种统治,大家不难辨别;我们在公开课程所授的各篇②中,曾对统治的各个种类屡屡加以说明。

    主人对于奴仆的统治就是其中的一个种类;这里自由主人和天然奴隶两者的结合的确可以互利,但主人执掌统治权力时,总是尽多地注意着自己的利益,即使有时也考虑到奴隶的利益,那是因为奴隶如果死灭,主人的利益也就跟着消失了。就我们所谓家务管理说,家长对于妻子和子女以及一般家属的统治是第二个种类;这种统治主要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同时也为了统治和被统治两方面的利益。这里的情况,有如医

    ①20—26行说明政治团体,即城邦组织的目的有三:(一)

    单纯地为人类的生存——军事和经济生活。

    (二)

    进一步为满足人类乐于群居的自然性情——经济和社会生活。

    (三)再进一步,以政治机构协调各人的功能,导致人类的优良生活——道德生活。

    ②在吕克昂学院中所讲授的有(院内)深密课程和(院外)公开课程之别,参看《欧伦》卷一;格洛忒:《亚里士多德》卷一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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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体育锻炼及其它各种非政治的技术,他们都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操持其技术,如果说技术家们也曾经因此而自己获得利益,那只能说是附带的。体育教师未尝不可偶尔随同自己所教的生徒一起操练,有如航船的舵师原来也可以当一名水手。体育教师或舵师主要地总是致力于他所统领的全班生徒或全船水手的利益;但当教师偶或作为生徒之一面本身仍旧还是一位教师,或舵师作为众水手之一时,他附带着也获得全班或全船的利益。

    这个譬喻也可适用于第三种类的统治——即城邦宪政统治。当一个城邦依据平等原即,由相同身分的人组成政治体系时,公民(城邦组成分子)们自然认为他们大家应该轮流执掌治理的职司[治理的职司主要是致力于被统治者的利益,所以这些义务应该由大众轮流分担,而统治者作为公民团体中的一员,也附带地获得共同的利益]。

    这原来是一个合乎自然的制度,当初,人们各自设想,在我担当这种义务的时期,既然照顾到他人的利益,那么轮着他人执政时期,也一定会照顾到我的利益①。如今,情况已不是这样。动心于当官所得的便宜以及从管理公共财物中所获的残余或侵蚀,人们就希冀久据要津。这类公职人员好像被病魔所缠,必须求救于官司[一旦失官,便憔悴不堪];总之,看到这些人争权干禄的狂热,不能不想起这些情况实际是病态。由此所可导致的结论是明显的: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

    ①参看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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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

    这类变态政体都是专制的[他们以主人管理其奴仆那种方式施行统治],而城邦却正是自由人所组成的团体。

    章七  既然已经说明了这些问题,我们就可挨次研究政体究有几种类型,并考察各种类型的性质。我们首先论述正宗一类的政体;正宗政体说明之后,相应的各种变态政体也就显而易见了。“政体”(波里德亚)这个名词的意义相同于“公务团体”

    (波里德俄马)

    ,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

    ,最高治权的执行者①则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要是旨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平民群众的私利,那就必然是变态政体②。

    在这些偏离了正宗的政体中,一般公民的公共利益既然不受照顾,那么他们也就不必称为“公民”了;如果说他们必须称为“公民”

    ,那么他们所在的公务团体或政体就应该照顾到全城邦人民的利益。政体

    ①“主人”

    ,为具有主权的人物,奴隶以此称其家主,臣民以此称其君主。

    “主权”

    ,在政治方面,指一邦的“最高治权”

    ,或邦政最后裁决的机构;许多译本引用“sovereignty”这一译名。

    sovereign这词源出拉丁supe-ranus(“主上”

    ,犹中国古时所谓“皇上”)

    ,流行于中古时期。希腊城邦自君主制以至平民政体,王室或公民大会裁决政事的过程都不同于中国、罗马帝国或欧洲中古诸王的统治方式。和sovereignty指事虽同,情调相异。

    ②参看《尼伦》卷八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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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的以一人为统治者,凡能照顾全邦人民利益的,通常就称为“王制(君主政体)”。凡政体的以少数人,虽不止一人而又不是多数人,为统治者,则称“贵族(贤能)

    政体“

    ——这种政体加上这样的名称或是由于这些统治者都是“贤良”

    ,或由于这种政体对于城邦及其人民怀抱着“最好的宗旨”。

    末了一种,以群众为统治者而能照顾到全邦人民公益的,人们称它为“共和政体”

    ——这个名称实际上是一般政体的通称,这里却把一个科属名称用作了品种名称①。引用这一名称是有理由的。一人或少数人而为统治者,这些人可能具有特殊才德;等到人数逐渐增加时,当然难于找到这么多各方面的品德都是完善的人,惟有军事性质的品德可以期望于多数的人们,武德特别显著于群众。所以在共和政体中,最高治权操于卫国的战士手中,这里必须是家有武备而又力能持盾的人才能称为公民而享有政治权利②。

    相应于上述各类型的变态政体,僭主政体为王制的变态;寡头政体为贵族政体的变态;平民政体为共和政体的变态。

    僭主政体以一人为治,凡所设施也以他个人的利益为依归;寡头(少数)政体③以富户的利益为依归;平民政体则以穷人的利益为依归。三者都不照顾城邦全体公民的利益。

    ①参看卷二注。

    ②参看卷二章六;本卷章十七;卷四章十三。

    ③本章,正宗和变态,政体六个类型的分类根据(一)统治者人数的为多或少,(二)施政的目的,为全体公众或为执政部分的人们。

    这里所作变态政体的第二第三类型的说明,又引出另一分类根据即,(三)贫富或阶级分别。

    要是依阶级分别题名,这里的寡头政体,应该称为“财阀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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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八  关于这些政体的性质,我们必须逐一作比较周详的研究。其中含有某些疑难;我们对于任何一门学术论题进行学术研究时,不能仅仅以现实概况为满足,应当阐明每一个别事例的真相而无所遗漏。方才讲到,僭主政体是一人(君主)统治,依据专制的原则[以主人对待奴隶的方式]处理其城邦的公务;如果有产者们执掌这个政治体制的最高治权,就成为寡头(少数)政体;反之,由无产的贫民(群众)们执掌最高治权,则为平民(多数)政体。这里所举[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定义中就存在着第一个疑难。平民(穷人)政体原先已解释为多数人的统治①;但有时一个城邦中代表最高治权的多数人竟然都是有产者(小康之家)。相似地,寡头(财阀)政体原先已解释为少数人的转治②;但有时一个城邦中穷人少于富户,然而他们却富有才能,竟然掌握了治权。

    这样,两者都同方才叙述的定义相违背。让我们合并以上两类定义,以便解除这个疑难——财富联系于少数,而多数则同贫穷结合;于是修订寡头政体的定义为人数较少的富人控制了城邦的治权,相似地修订平民政体的定义为人数甚多的贫民控制着治权;这里又遗留了另一疑难。我们的新定义要是就已经可以包括一切寡头和平民政体,那么上述偶尔可能发生的情况——那些城邦富户数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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