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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政治学-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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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迦太基流行兼职的习惯,这看来也是一个缺点。每一职务最好是由一个专人负责;立法家应该把这个原则订入法规而使大家共同遵守,一个人不该要他既做笛师又做鞋匠。因此,城市如果相当广大,政治职务就尽可分配给许多人来充任,这是比较合于行政原理和民主(平民)精神的:我们前面曾经论述同一政治团体有关的人们应该尽可能使大家有参政的机会,而职有专司的事业总公做得更好而且更快。在陆军和海军方面,我们可以明显地见到职务广泛分配的利益:在这两种机构中,上下全体都各守其位,各尽所司,每个人既要受命也要授令,既要统治也要服从。

    迦太基的政体[虽以尚贤为本,]实际上已趋于寡头性质;但他们常常陆续遣送一部分人民到他们所属的[殖民]城市①,使各有发财致富的机会,这个政策弥补了寡头趋向的缺点,避免了国内的患难,使整个城邦因此得保安定。

    然而,这种政策只能凭机会施行,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尔的机会。迦太基的现行法制,并未能消除一切乱源,倘使时运艰困,遭逢边警,平民是会反叛的。

    ①依《苏校》二版第398注,这里所说“[殖民]城市”应是里比亚地区的农业市镇。

    派遣去致富的人们是去做殖民地官员。

    依格洛忒《希腊史》x545,则是去做拓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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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11

    为世人所盛称的三邦——拉栖第蒙、克里特和迦太基——政制的概要就是这些。

    章十二①  关于政体问题留下了记录或著作的人们,有些从未参加过现实政治,以处士或学者终其身;这些先贤的意见,凡属有价值的大部分已经叙述。

    另一些人则是立法家,或为本邦或为外邦城市创制立法,他们都曾实际执掌过所在城邦的政务。这些实际立法家[又可分为两类,]有些只为某一城邦拟订法典,另一些则既订法典(律例)

    ,又兼定政制;例如莱喀古士和梭伦就都完成了两项大业。关于拉栖第蒙的政制,已在前面讲过了。一个学派认为梭伦是一个优良的立法家②:他消除了过分专横的寡头政治,解放贫民,使其免于奴役,并建立了雅典“平民政体的祖制”

    ,在他所创立的政体中,各个因素都被融合起来而各得其所——“亚留巴古布利”

    (元

    ①首章所举本卷讨论范围,(一)各家理想政制,已见于1—8章,(二)政治修明的各邦现实政体已见于9—11章。本章所述雅典梭伦法,在亚氏当代,已为陈迹,把它归入第二论题范围,未必合适,而且语焉不详,行文条理也同以上数章有异。这些似乎为亚氏所拟另一论题的纲要。关于其它各法家的旧制,都只见鳞爪,亦类似札记。纽曼猜度这一章为亚氏门人辑录的先师一些残笔,附于卷末,非亚氏成稿。

    ②梭伦以诗才和军功被推为雅典执政并总裁,解除贫民旧怨,重分土地,平衡当时社会势力,改革政制,建立新法,事在公元前594年,详见《雅典政制》章八至十二,以及普鲁塔克:《梭伦传》。柏拉图:《理想国》卷十59E,雅典的梭伦和意大利的嘉隆达斯同被称为“优良的立法家”。

    伊索格拉底:《元老院辩》(AreAopagiticus)

    16、17、26、27、37等节反复称誉梭伦及其法制,所举优点和此节略同。

    这里所说“某一学派”

    可能是指伊索格拉底学派。

    “平民政体的祖制”

    参看注。

…… 129

    211政 治 学

    老院)

    ①保全了寡头作用(尚富政治)

    ,“执政人员的选举规程”着重才德标准(尚贤政治)

    ,而“公审法庭”则代表大众的意志(民主政治)。

    实际上元老院和执政人员选举法为雅典旧制,梭伦只是在他立法时予以因袭;但他规定全体公民都有被选为公众法庭陪审员的机会,这确实是引入了民主精神。

    有些批评家所以要责备梭伦也就在这一点上,他们论证梭伦把审判一切案件的权力交给这些由拈阄法②复选出来的公民法官所组成的法庭,实际上就消灭了另外的两个因素。在梭伦以后,这些法庭的权威既日渐增强,历任的执政好像谄媚僭主那样谄媚平民,于是雅典的政体终于转成现世那种“极端民主”

    的形式③。

    厄斐阿尔忒和伯利克里削减了元老院的职权;伯利克里又颁行了给与陪审员(公民法官)以出席津贴

    ①雅典约在公元前第八世纪间始有“执政官”

    ,代替先前部落诸王(酋长)

    的权力,于平时发号施令,诸王在出征时仍旧为领军。执政由民选,其初为终身职,后改为十年任期。公元前第七世纪中叶,执政官自一人增至九人:(一)首席执政,(二)司祭执政(即原有的君王)

    ,(三)军事执政(亦原为君王)

    ,(四)另六人为司法官,审理民刑讼案。九执政无俸给,由各族勋阀(亦为富室)中选任。

    任职期满即转入“元老院”。

    元老院有监督并裁判现任执政的权力,设于战神山上,故名亚留巴古布利,即“在战神山上的议事会”。战神山在雅典卫城之西。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指出国家是由氏族制度发展起来的。

    他所举最重要的实例,就是雅典城邦(人民出版社版《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Ⅱ261—262页)。

    ②拈阄复选的制度使“平民”不论任何资格,只凭机会,就可当陪审员来投票裁决案件;这些案件却包括贵族富室(“勋阀”和“财阀”)的利益,也有军政人员(“才德”)的被控事项。这样就使资产和才德两要素都向“人数”(即“平民”)低头。参看《雅典政制》章九。

    ③参看卷四章六18—24、卷五章五20—23。

…… 130

    政 治 学31

    的制度①;这样每一群众领袖(“平民英雄”)都相继努力抬高了平民势力,直到今天,大家所目见的政体就是沿着这一路径演进的结果②。这些情况确是事实,但史迹的变迁到这样,这不是梭伦当初所能料想到的。在波斯战争的年代,[以

    ①《雅典政制》章二十七第3—4节:伯利克里初兴时和季蒙(Cimon)

    相竞,各自争取平民的拥护。

    季蒙富饶,捐输公益,从事社会福利和娱乐都不惜巨资。

    同坊社(deme)的任何公民日造其门,各得所需。庄园广袤,不施藩籬,人至游园者,可任意摘果取食至于餍饫。伯利克里家资不足,无法匹敌,遂从渥亚(Oia)

    人达蒙尼得(Damonides)计,以公财施给群众,于是订立了陪审员领取津贴的制度。

    ②普鲁塔克:《梭伦传》19,说及史家多称颂梭伦注意到兼顾贫富,保全祖业,适应变革,深得平衡之义,但也有些作者严责梭伦创立“公审法庭”

    ,使平民得以僭制执政,凌辱富室,实已压抑财富寡头和才德少数,而放纵平民群众,终以导致后世的极端民主政体。

    此处显示亚氏正在为梭伦辩护。

    《雅典政制》章四十一第二节:雅典自伊昂(Ion)以四部族建王国后,至色修斯(Thesus)在位时始立宪法,稍减君权。其次有德拉科(Draco)律(公元前第七世纪下叶)

    ,转为少数制统治。其三,国经内讧,梭伦起而变法(公元前第六世纪上半叶)

    ,始见民主政体的萌芽。其四为庇雪斯特拉托(Peisistratus)的僭政。其五,克勒斯叙尼(Cleisthenes)等(公元前第五世纪)驱除僭主,恢复民主政体,而且加强了平民权力。其六,波斯战争后元老院主政。其七,阿里斯蒂德斯(Aristides)再倡变革,至厄斐阿尔忒(Ephialtes)罢废元老院,于是“平民领袖”得逞其志。其八,“四百人”为政;其九,继之而民主旧制再度光复。其十,随之而有“三十”寡头暴政,和“十人”寡头暴政。其十一,又恢复民主政体(公元前第五世纪末)

    ;直至近代(亚氏著书时)

    ,约七十年间,平民权力重于往昔,实已趋于极端形式。这样,极端民主政体出现于梭伦殁世后二百年,是经八次政变的结果,实在不宜再向梭伦法制追求其错失了。

…… 131

    411政 治 学

    平民(贫民或佣工)

    为水手的]海军树立了雅典的海上霸权①,平民由是感觉到自己在城邦中确实据有重要的地位,鄙俗的平民英雄便利用平民的气概压倒了财富和勋阀贵族的势力。

    照梭伦当初立法的本旨,赋予平民的实权是有限度的,他所规定的民权仅仅是选举行政人员并检察那些行政人员有无失职之处;这些都是平民应有的权利,他们倘使没有这些权利,就同非公民的奴隶无异,这就可能转而为城邦政府的仇敌了。

    他规定一切职官都须在著名人物(才德)和小康以上的家庭(资产)中选任;必须是“五百斛级”或所谓“双牛级”

    (即第三级)或骑士级才有当执政人员的被选举权。第四级,即佣工,是不容许担任任何官职的②。

    ①雅典陆军由第一、二、三级公民组成,以士族和富室的重装兵为主力;贫民和佣工充杂役或辅助兵种,如掷石手、弓箭手等。海军中桡手尽属第四级贫民或佣工,占全海军中的大多数。

    波斯战争自公元前第五世纪初开始,至公元前449年缔结和约,五十年间海军多获胜,故平民地位渐渐见重于邦内。公元前478年结提洛同盟(Delian

    League)

    ,合爱琴海各岛和沿岸各邦的海军同波斯舰队进行决战;雅典舰队多至三百艘,超过它邦各舰队合计的总数。三重桨战舰每艘桡手一百五十人。雅典海军当其盛时人数共四万人,超过陆军甚多。公元前第五世纪雅典人口约十七万,成年公民约四万人。

    ②麦第姆诺为希腊谷物或油酒等类量器,其容积约当现今十七公升,近于中国的斛。

    《雅典政制》章七,记梭伦区分全邦人户为四级:第一级,其资产如田亩收获谷物,或油树林可制油,或葡萄园可酿酒,每年共得五百斛以上者称“五百斛级”。第二级为家财足以装备一骑兵并畜养战马者称“骑士级”

    ,估计第二级的年收益,当在三百斛以上。第三级为农民之畜有二牛或二马,足供一轭以进行耕作者,相当于二百斛以上的收益,称“双牛级”。

    第四级家无恒产,以佣工为生,年收益低于二百斛者,为“佣工级”。

    19—21行以财产等级为职官选任的区别,似乎为后人所作注释,说明上文行政职司限于资产阶级的实况,非亚氏原文。参看第尔士《关于〈雅典政制〉的柏林残本》(Diels

    die

    Berliner

    Fragmente

    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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