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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并未远去的背影-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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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官费选派到日本留学,先是在日本盐仓铁道专科学校学铁道工程,后又考入法政大学攻读法律。回国后,在反清反袁斗争中都有突出表现。1933年时,任司法行政部部长。这一届的典试委员,则有徐谟、周鲠生、柳诒征、张默君、辛树帜等人。徐谟是著名的现代法学家、政治学家和在中国现代外交史上产生重大影响的外交活动家。1917年毕业于北洋大学法律学系,1922年获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22至1926年间,在南开大学政治系任法学和政治学教授。从1931年起,先后担任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常务次长、政务次长等职,在1932至1941年间中国对外关系中起过重要作用。1941年,徐谟出任中国驻澳大利亚公使。1943年,墨尔本大学授予他名誉法学博士学位。1944年11月,徐谟又转任中国驻土耳其大使。二战临近结束时,徐谟应邀参加制定战后规划。他曾参与起草筹备成立国际法庭的草案。作为联合国宪章起草委员会处理国际纠纷部分的中国代表,徐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46年,徐谟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院大法官,1956年当选为国际法学会副会长。1956年,在荷兰海牙国际大法官任上去世。周鲠生是现代著名国际法学家,先后在日本早稻田大学、英国爱丁堡大学和法国巴黎大学留学,在英国获政治学硕士学位,在法国获法学博士学位,曾任北京大学和东南大学教授。柳诒征是光绪举人,也是现代著名的图书馆事业家和历史学者,有多种著述行世,尤以《中国文化史》影响为大。张默君则在现代中国有“才女”之称,毕业于上海务本女学及圣约瑟女书院,毕生致力于女子教育,是著名的教育家。1912年创神州女学校,任校长。1918年赴美国,入哥伦比亚大学专攻教育学。1920年遍游欧洲各国,考察欧洲的女子教育,著有《战后之欧洲女子教育》一书。后曾任江苏省立女子师范学校校长。辛树帜则是现代著名的生物学家、古农史学家和教育家,先后在伦敦大学和柏林大学留学,曾任中山大学教授、兰州大学校长。辛氏曾组织一个颇具规模的采集队,进入广东、广西、海南和湘西深山,采集数万动植物标本,分别建立动植物标本室。经国内外专家鉴定,以辛氏命名的动植物有20多种。辛氏曾任南京国立编译馆馆长,主管图书编译出版工作,先后出版《化学命名原则》、《天文学名词》、《物理学名词》,奠定了现代中国科学译名的基础。

每届考试,除典试委员会外,又成立襄试委员会和监试委员会,亦由各大学教授和政府高官组成。襄试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典试委员会做好命题、阅卷、评分等工作。整个考试过程中的保密、防弊的临场监考工作,则由监试委员会负责。各委员会委员名单事先绝对保密。考试前半个月,国民政府向各委员致送聘书。国民政府聘书一到,各委员立即到国民政府集中,举行宣誓就职典礼。各委员宣誓时,由国民党中央委员会派委员一人监誓。国民政府主席亲自授予各委员梅花章和黄缎绶,以表示对考官的礼遇尊敬。宣誓典礼一结束,考试院院长戴季陶和有关高官欢送各委员进入考试院宁远楼入闱。汪振国回忆说:“入闱仪式很严肃,由考试院正中大门,过‘青天白日’厅,登石级至考试院大礼堂;然后举行茶会,戴传贤(季陶)捧茶祝贺;再经‘天下为公’厅,出厅门即为宁远楼。委员相率登楼后,戴传贤即亲自将楼门加锁,并用盖有考试院大印的红纸封条加封,入闱仪式至此结束。”“从此,这些典试委员、襄试委员断绝了与外界的一切联系,任何公私函电皆禁止投递,形同禁锢。要等到考试完毕,正式发榜之日,才由戴传贤亲自启封开锁,将这些委员迎接出闱,参与发榜仪式。这样的禁闭生活,至少在两个月以上。”'3'这些委员们,虽是革命元老、学界巨头、政坛显要,但一旦入闱,便老老实实地接受“囚禁”,吃喝拉撒睡都在宁远楼内,不与外界通任何消息。据说,抗战前的几届考试中,入闱委员因特殊原因出闱者,仅1933年有过一例。这年的典试委员中,有外交部政务次长徐谟。入闱期间,行政院长汪精卫有一件重大的外交问题,必须由徐谟亲自处理。于是,汪精卫与考试院长戴季陶商量,报请国民政府批准,让徐谟早晨出闱,处理完这一问题后,于下午五时返回入闱。

在考试过程中,命题和阅卷是最关键的两个环节。典试委员入闱后,首先要做的是命题。命题分科进行。每一科目的试题,由典试委员会拟出两套,报送典试委员长。典试委员长在两套中圈定一套,密封后送考试院院长核定。考试院院长核定后再密封送回。试卷的缮印是一个容易泄密的环节。宁远楼内的缮印室紧邻典试委员长办公室。在整个缮印过程中,由典试委员长亲自监督。试卷印好后,分科弥封。在考试开始前,试卷由典试委员长保管。每场考试开始时,将试卷送考场分发。考试开始后,每天的试卷密封送宁远楼,交给典试委员长,典试委员长再分给典试委员评阅。“每一试卷要经过三个委员评阅拟分,再将三个委员所拟定的分数加以平均,即为试卷应得的分数。由于命题以后,每一试题的评分要求,典试委员都经过商讨,因此各个委员的初评分数差距并不大。这与前清科举考试的考官入闱分房抽签阅卷相比,是有所改进,因为一份卷子要经过三个委员评阅,偏颇之弊可以避免,也不会遗漏真才。”'4'

高等文官考试采取梯次方式进行,分次淘汰。第一试为甄录式,第二试才是正式。第一试不及格者则被淘汰,及格者方有资格参加第二试。第一试和第二试都为笔试。第二试及格者,最后还有一次口试。考试科目中虽也有“党义”这种东西,但历史、地理、法律、政治学、经济学等科目,则试题往往十分高明,颇能考出真才实学。参加了1931年第一届“高考”并成为“开科状元”的朱雷章回忆说,这届“中国近代史”试卷中,有一题是“清代经营治理内、外蒙古、新疆、青海、康藏的经过及其得失”'5',这样的试题就既能考出应考者的书本知识,又能考出其眼光、胸襟。参加1936年第四届“高考”并被录用的汪振国则说:“从历届考试的结果来看,国文、历史试题的应考者,能述古论今,讽议时政得失者,往往得高分,中高科。这是由于命题阅卷委员多是大学名教授,虽无权位,但他们对当时的政治社会风气和民生疾苦是十分关心的。他们希望通过考试,不但要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人,而且希望能得器识宏远、直言敢谏之士参与政治,革除弊政,造福民生。因此,对答卷的要求,不仅要就题论题,而且要有议政的勇气,敢于借题发挥,切中时弊。”'6'最后一试口试及格者,方被录用,取得“公务员”资格,一般分配到中央和省级各机关部门担任科长一类中级职务。在考试中表现特别出众者,则另当别论。第一届考试开始前,考试院院长戴季陶与监察院院长于右任商定,这届的第一名,将建议政府擢任为监察院监察委员。那时的监察委员,也就30人左右,这政治地位,大约相当于今日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常委。朱雷章在这次夺魁后,先是被任命为交通部技术厅总工程师。数月后,经监察院院长于右任提请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任命朱雷章为监察院监察委员,连续任职16年,并于第二届起,连续担任高等考试监试委员多届。抗战时期,则任最高国防委员会党政军工作考核团团员数年。在1936年第四届“高考”中合格的汪振国,本在安徽凤阳师范教书。这年暑假,他路过南京时,看望在考试院工作的同学。这位同学是上届“高考”合格后被分配到考试院的。这位同学告诉汪,本年要举行“高考”,并力劝汪参考。在这位同学的劝说下,汪振国参加了考试并被录取,分发到内政部工作,月俸立即从原来的80元增加到180元。1943年,汪振国从内政部到浙江省当县长,月俸则升到400元。

通过“高考”到各部门任职者,被认为是“正途出身”。他们是享有一些“特权”的。国民党当时官分五等,即选任、特任、简任、荐任、委任。选任官由选举产生,如五院院长、国府委员等,不属于公务员范畴。其余四等为公务员。而考试合格,是荐任官、委任官的首要任职资格。《考试法》和《公务员作用法》并且规定,考试及格的“正途出身”者,只要不触犯法律、不贪污渎职,各部门首长是不得随意调动或免职的。当时许多达官贵人的公子小姐,也纷纷参加“高考”。他们的目的,当然并不是为了考得一官半职,而是为了博得一“正途出身”的美名。例如,考试院副院长钮永建的女儿,便多次参加“高考”,但屡战屡败,终于未能踏上“正途”。

国民党的官僚体制,当然总体上是腐败低效的。在这总体性的腐败低效体制中,“正途出身”的人员,无疑显得很“另类”。他们的知识结构、他们的思维方式、他们的价值观念、他们的眼光胸襟、他们的道德操守,都与原有人员有明显差距。汪振国说:“通过文官考试,在国民党中央政府的各部门以及某些省级机关,都有了考试出身的中级官员。他们一般担任科长级以上的职务,对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都起到一定作用。”“考试及格人员的表现是比较突出的,他们一般办事认真,工作质量和效率较高。遇有涉及国家和民众利益的案件,能够依法据理力争。”'7'汪振国在文章中,说到了自己刚到内政部任职即遇上的一件拆迁纠纷。当时,首都警察厅为扩建办公室,要拆迁几户民房。其时的《土地征用法》规定,对被拆迁者,要给予相应的补偿。但警察厅依仗权势,只答应给予最低的拆迁费,也拒绝为被拆迁者另行安排住房,并声称如不同意拆迁,将依照《违警罚法》处理。这几户居民向内政部提出了诉愿。汪振国提出了严格按照《土地征用法》及其实施细则办事的拟办意见。按照当时的程序,汪振国拟具了处理意见后,要送参事室复核,再送部长批准,才能做出裁决。参事室七名参事,采取合议制。讨论结果是维持警察厅的意见。汪振国决定依法力争,于是再次签注意见。最后,参事室终于采纳了汪振国的意见,使被拆迁的几户居民,得到了合理的补偿。

在国民党的整个官僚体制中,这些“正途出身”的人员既然很“另类”,那就必然会被排斥、歧视。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取得担任某级官员的资格,这对于任用私人当然是一种阻碍。这种法规自然也首先遭到许多机关部门首长或软或硬的抵制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明有规则、暗有潜规则,向来是一种“中国特色”。对分配来的“正途出身”者,只给钱不派活,是一些机关部门的首长对付考试制度的方式之一。工资照发,但不授予实际职务、不赋予切实的权力,这往往让人有苦难言。另一方面,照样任用没有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对有关法规阳奉阴违。后来,则干脆不断修改《公务员任用法》,把官员任职资格扩大,使非“正途出身”者仍然可以堂而皇之地做官。这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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